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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学讲义》,刑法学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最新《刑法学讲义》篇1

  (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二)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三)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不?鼐徒?葱小?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最新《刑法学讲义》篇2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三)无期徒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最新《刑法学讲义》篇3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二)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

  (三)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四)有期徒刑的执行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最新《刑法学讲义》篇4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二)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三)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四)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最新《刑法学讲义》篇5

  (一)罚金的概念和裁量原则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

  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二)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四)罚金的数额

  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在分则中,则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五)罚金的缴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最新《刑法学讲义》篇6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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