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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务员的要求和条件,考公务员的要求和条件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8日

考公务员的要求和条件篇1

  第一,明确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条件,规范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方式。明确公务员队伍入口条件,这既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又是严把公务员入口关的重要制度措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年龄条件、品行条件、文化条件、工作能力、身体条件等七项条件;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拟任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正式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条件。通过这些规定,从制度上设置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门槛,从而为严格入口,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公务员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公民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与以前的公务员管理条例只规定考任、调任作为录用公务员的法定方式不同,《公务员法》规定了考任、选任、调任、聘任四种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方式。首先,对依法需通过选举产生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通过选任方式产生。其次,《公务员法》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和程序,即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确定人选后,机关与被聘任的公务员要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制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再次,考试是公民成为公务员的主要方式。《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录用不属于聘任制范围内的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通过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察,被新录用为公务员的,有一年的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才能被委任为正式公务员。最后,对于通过调任方式担任公务员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考任制选拔方式中,初任法官、检察官单独公开选拔是公务员法的一个亮点。鉴于法官、检察官与一般行政系统公务员的职业属性差异在选拔任用上应区别对待,充分发挥统一司法考试在选拔司法系统公务员方面的作用,《公务员法》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员只需参加司法考试即可,不需要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同时,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其任命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

  对于在考试录用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相关问题,《公务员法》也作了相应的处理。其一是关于报考资格问题。考生是否具备考试资格,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争议,如实际发生的“乙肝歧视”案、“性别歧视”案、“身高歧视”案、“文凭歧视”案。对于资格争议应如何处理?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争议的处理渠道。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报考资格案,这已经没什么异议。二是处理的实体标准。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国家对公务员条件的管制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冲突。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任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均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不论其身高、性别、职业、文凭、是否患某种疾病。《公务员法》确认了考生的资格条件,实际上表明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该法一定的限制。在宪法监督机关对该限制未作否定性评判前,应遵行立法的规范。《公务员法》授权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成为处理报考资格争议案件的实体标准。其二是关于录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于考试、考核合格而未被录用发生的争议应通过何种渠道处理,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公务员法》明确了因取消录用而产生的争议由内部申诉方式处理(见第九十条),而对“不予录用”的争议由什么方式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总之,上述这些问题,应在《公务员法》施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第二,完善辞职辞退退休制度,创造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1、辞职制度是《公务员法》制度创新的一大亮点。关于公务员辞职问题,《公务员法》明确了辞职的两种不同情况,即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违反《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辞去公职,该法第八十条规定了申请和批准程序。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规定,是公务员立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四种不同情况:因工作变动辞去现任职务、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在这四种情况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近几年推行问责制,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的重要方式。如何规范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既是我国政治生活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问责制权威化、合法化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借鉴了国外的制度实践,并结合我国的成功经验,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条件作了规定,如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四款规定了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就使得实践中存在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行为,既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又有了操作上的准绳,还为这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开辟了法律上的空间。

  2、辞退公务员是公务员重要的退出机制。《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辞退的法定事由,第八十五条规定了辞退公务员的程序以及公务员被辞退后的待遇。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强化了公务员的勤政意识、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规定,可以减低公务员被辞退的抵触情绪,使得这项制度能够较为顺畅地实施。

  3、公务员退休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退休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提前退休制度。与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退休制度上明显的区别就是《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而是授权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退休作出灵活规定。这实际上是考虑到我国即将步入老龄社会,职工的退休年龄可能延长,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退休年龄,正是为了适应这一情况。

考公务员的要求和条件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考公务员的要求和条件篇3

  这一项要求公务员的报考者必须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必须具有本国国籍。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是个法律术语,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的公民不能报考公务员。因此,因违法犯罪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人、因患精神病等疾病而无法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非我国的公民,例如外国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无国籍人,不能报考我国公务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这一项规定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政治立常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的政治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报考公务员的人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是我国社会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公民报考公务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应当注意,要把反对党的领导的人与批评、抨击党的某些组织及其领导人的错误言行的人严格区分开来;把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与批评、抨击现行体制中的某些弊端的人严格区分开来。在这方面,我们已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应当防止有人因报考人对党组织和党的干部提过意见,对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进行过批评,就给报考人扣上政治上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帽子、剥夺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和权利。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这一项列举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法纪观念和道德品质。国家公务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言行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因此,报考公务员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考察报考人的品行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必要时还应由报考人原来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提供必要的考察材料。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这一项规定的是报考者的受考试程序。它照顾到两方面因素:一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报考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是考虑到我国地域间的文化差异,授权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保市(地)级以下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所需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中央和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担负着宏观管理职能,不仅要求其工作人员具有基层工作经验。这里所说的基层,一般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地)以下政府工作部门。但按国家有关规定,某些专业毕业生,如外语、计算机、财会和考古专业的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这一项要求的是报考者的身体善和年龄限制。其中,年龄限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报考人的健康状况,需要由医院开具体检验证明。报考人的实际年龄,出示户口登记薄加以证明。这都是正式考试前必须履行的手续。

  (七)具有录用主官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这一项所规定的情况是指,在上述所列六项基本条件外,还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规定一些特殊资格条件。如某些经济监督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应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某公安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的身高要达到一定高度等等。这些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才能有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些否定性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主要包括:

  第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第二,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正在接受审查或受过处分未解除的;

考公务员的要求和条件篇4

  Abstract: With the situation of the employment situation of graduates in China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the civil servants examination is heater。 Every year the number of servants service examinations gradually increased。 In the civil servants recruitment, the condition setting is a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ondition setting of civil servants recruit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organs。

  关键词: 行政机关;公务员招录;条件设置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civil servants recruitment;condition setting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7-0057-03

  0 引言

  公务员招聘制度已实施多年,但各地具体的招聘模式都有很大的区别,为了满足不同行政单位对公务员人才的不同需求,本文在国家制定的公务员招聘条件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一套适招录公务员专用的数学模型,先以权重参数来表示面试、笔试等环节的个人成绩,再结合应聘者的求职意向构建双向选择的权重计算模型,在实施阶段重点关注应聘者的权重值和各部门期望权重的贴近度,最后采用整数规划法制定出最优分配计划。另外,本文针对一般情况――N个应聘者M个用人单位的招录情况进行了重点论述,大大提高了该数学模型的实用性。

  1 我国行政机关现行公务员招录模式

  1.1 现行公务员招录方式

  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公开招录的形式面向全社会招录公务员。招录流程主要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笔试,即公开考试,主考科目有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采用百分制评分模式。根据考试的结果,由高到低从中取若干名进入第二阶段的面试考核。第二阶段是面试,重点考察应试者对问题的理解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对应试者在各分项的应答情况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评出“A、B、C、D”四个等级。第三阶段是择优录取。结合应试者的笔试初试成绩,参考专家组的综合评分,以及应试者的意向和各部门的用人需求最终确定合格人员名单,最后按人员名单逐一分配。一般来说,单位内部每个部门至少需要一名公务员,应聘者可以在众多部门中选择符合自己专业和求职意愿的进行应试。

  1.2 公务员招录条件

  当前我国招募公务员时,会重点考察报考者的学历、政治面貌。从表1数据当中可以看到,在国考中,最低限制学历为大专,最高为博士。其中,大专学习招录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2010与2011年大专招录数量最为多,并从2011年开始逐年下降。博士方面,招录职位数量一直较少,最多20个职位,最少1个职位。从整体看来,本科是职位招录数量最多的学历,且在2011年以后呈上升趋势。

  从图1可以看到,政治面貌限制主要为党员以及共青团员,从2012年到2014年限制比例逐渐下降,但依然占据整体职位的20%左右。

  从图2可以看到,工作经验限制整体处于下降趋势,从最初的33%下降到2014年的20%左右。

  1.3 存在的问题

  1.3.1 招录条件限制过多

  行政事业单位在统一招录公务人员时,通常会基于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用人要求设置一些限制条件,但是限制条件不宜过多,否则会对公务员招录工作造成过多的人为干扰,进而在社会当中造成不良影响。目前,我国在国考招录当中限制条件较多,根据条件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自然因素限制。自然因素,即同一人存在状态具有关联的属性,比如性别、身体特征、身高等等。在我国国考招录中,自然因素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性别。在国考中,对性别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直接表明岗位的性别限制要求,另一种则为性别暗示,即存在“建议男性报考”字样。在行政机关公务员招录中,主要为行政执法与综合管理类,工作职责则为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管理,在性别方面并不存在特殊要求,对此,该种对于性别的限制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当然,对于特殊职位如监狱等进行性别限制则不存在歧视;第二,年龄。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招考制度中对公务员报考年龄的限制条件为18-35周岁。严格来讲,18周岁以下的公民不具备报考资质,该限制条件比较符合公民的生理律,但是35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具备报考资质,就不太合理。

  ②社会因素限制。社会因素当中,主要的限制有:第一,学历限制。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中》,指出了公务员报考需要有大专及以上文化,而在国考职位要求中,多数要求研究生以及本科学历,该种情况的存在,则会使公务员使用成本偏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行政级别也因为其学历水平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当对具有更高层次人才引入时,政府则将因支付更多的工资加重财政负担。同时,该种情况也将对人才的合理配置产生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加入,行政单位和企业应该为这类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适合的岗位,以确保其充分施展其专业才能,而并不是在公务员队伍中从事学历更低也能够胜任的工作;第二,社会身份限制。社会身份限制方面,首先则为政治面貌限制,要求其政治身份为共青团员或者中共党员。我国现行党管干部机制,在党群机关中招录人员对其政治面貌进行限制可以说较为合理,但行政机关人员限制政治面貌则可以说是一种不公平行为。此外,则为地域限制,包括有生源以及户籍方面限制,该种情况的存在,则拒绝了很多其余地区优秀考生,且在人才流动方面也具有不利的影响。

  1.3.2 条件设置针对性不强

  ①未按分类设置。职位分类制是我国国家公务员法中明确提出的规定内容,即在职位招录时,根据职位的特点、性质以及管理需求进行对应类别的划分。从2007至2014年,国考机关所招录的有两类职位,一类是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即没有对市(地)以下公务员进行分类,而是仅仅将行政执法同综合管理在合并一起后招录,即两者具有同等的招录条件设置。

  ②未按分级设置。以2014年国考职位表中央行政机关招录为例,其中,商务部以及外交部当中招录的部分职位,其名称规定为“法律类”以及“葡萄牙语”等,并没有在名称当中说明目标职位的级别。而在我国公务员法中,则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四个层级”,但在该次国考中却有80%以上没有按照分级方式招录。

  1.4 问题成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涉及到的原因有很多,其主要包括有:

  第一,传统择人观束缚。在我国传统择人观当中,普遍认为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工作能力都较高,是社会当中的精英。实际上,学历虽然对人的工作能力水平具有一定的影响,代表其经受过更高的教育程度以及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但并不能够代表人的综合能力以及综合素质。对此,在实际招录当中,就不应当继续过于关注学历,而需要适当放宽招录条件找到更能够同岗位要求相匹配的人员;

  第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在公共选择理论当中,其认为人将追求自身利益。在政府行为方面也是一样,也将会对该过程的收益以及成本进行考虑。在招录条件设置时,其在面对数量众多考生时往往希望通过招录条件的提升减少资格审查考生数量,以此为后续招录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同时,其在人员招录时也将对人员的工作成本进行考虑,即认为应届毕业生需要培训的内容较多,且缺少工作经验,需要花费更多的培养成本,并因此倾向于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而在年龄方面,其认为如果年龄较小,那么在思想以及工作上则较为不成熟,而如果年龄过大,又需要单位对其给予过多的照顾,在该种利益同成本间的不断权衡之下,则使得用人单位不断提升招录条件,而在条件公平方面则存在着一定的忽视;

  第三,计划编制不合理。从我国目前公务员招录情况看来,在招录计划制定方面并没有对岗位分析以及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充分落实,甚至在部分岗位设置上还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进而出现了“因人设岗”以及“萝卜招聘”等情况,虽然近年来这部分情况下国考中逐渐消失,但在部分地区的省考当中依然存在。同时,这部分部门在实际对招录条件进行制定时,不仅没有同部门人力资源规划相结合,也没有根据岗位工作进行分析,对科学性原则存在严重的违反情况。以该种不合理方式所招聘的人才,在部门当中也很难获得合理的配置,对于单位来说,其通过招录并没有录取到合适的人才,而对于其余优秀人才来说,则剥夺了其对这部分岗位的报考权利。

  2 完善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招录条件设置的对策

  下文主要针对应聘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条件,基于两方的要求对招录条件进行优化分析,以实现公务员的录用和合理安排。

  基于行政单位的用人要求择优录取。笔者主要结合几个因素来解析该问题,这几个因素为:一是通过模糊数学中的极差量化的方法将应试者的笔试成绩和四个评分等级转换成数量的形式;二是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判断矩阵,对各评价方面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权重赋值,为后续的数学计算提供依据。

  为了使考察条件和评判等级更加形象易懂,下文将以应聘者的笔试成绩为例,极差量化笔试成绩以及四个等级,流程如下:

  2.1 对笔试成绩的量化

  对笔试成绩的量化,实际是将笔试成绩与所有笔试成绩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构建起一种特定关系,据此进行模型计算。以下是量化方法:

  (Xbs-MINbs)/(MAXbs-MINbs)

  式中,MINbs表示笔试成绩的最小值,MAXbs表示笔试成绩中的最大值。

  2.2 对四个等级的量化

  以笔试成绩量化为标准,将A、B、C、D四个等级量化,量化的过程中,可以先确定A和D的量化值,因为A和D是等级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所以A量化为290,D量化为273.然后对于B和C的确定,是将A和D间的距离进行等差距离化,从而将B量化为284.4,C量化为78.8.最后将四个等级的值进行极差量化,步骤如下:

  (Xdj-MIND)/(MAXA-MIND)

  其中Xdj是指其中要量化的一个等级,MAXA是指等级中的最大值(A的值),MIND等级中的最小值(D的值),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运用层次分析法并引入权值来分析和建立评价模型,这样不仅计算方便,而且更能数字化的来展现应聘者中知识面、理解能力等方面和各用人单位需要知识面、理解能力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大小。

  2.2.1 构造判断矩阵

  影响水质的因素主要有知识面、理解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等四个方面因素,为了得到各个方面所占的权重,需要建立判断矩阵,设相关要素为B,首先明确标度,见表2.除此以外,在下文的分析中还会用到一些约束条件,在表2中先做一个说明。

  2.2.2 计算权重

  用Matlab软件求解得到相对权重向量W=(w1,w2,…,wn)T,其中经过计算得到各要素所占的权重wi详见表3.

  2.2.3 一致性检验

  利用特征向量法计算P的最大特征值?姿max,计算得到?姿max=4.0308,构造一致性检验指标如下:

  经判断CR

  2.2.4 对求解目标的确定

  2.2.5 建立模型

  2.2.6 模型求解

  运用LINGO软件对上面的模型进行求解得到以下结果:

  h12=1,h23=1,h34=1,h43=1,h51=1,h66=1,h87=1,h95=1

  由上式可以得出录取的人员为第1、2、3、4、5、6、8、9号等8个人,然后转化为最后的安排表见表4.

  3 结论

  公赵笔俏夜行政机关的工作主体,选择什么样的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当中,将直接对我国的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以及行政效率产生影响。在上文中,我们对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招录条件设置当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应对方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现今公务员考试热度、关注度不断提升的情况下,需要招录方能够充分结合实际,以科学招录方式的应用使更多优秀、适合的人才进入到公务员队伍当中。

  参考文献:

  [1]陶勇军。改进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三点建议[J]。领导科学,2013(09):45.

  [2]林宝荣,林修果。公务员招录制度创新路径[J]。理论探索,2012(01):123-125.

  [3]林宝荣。我国“十二五”时期公务员招录制度困境与创新[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55-56.

  [4]蔡刘畅。论公务员招录中就业权的平等保护――以性别、健康歧视为例[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21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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