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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范例,农村合作社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6日

农村合作社范例篇1

  农村合作社的合同范本【1】甲方: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乙方: 身份证号

  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 20xx年 12月22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 股,金额为 元。

  第三条 、入股 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合作社的合同范本【2】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戊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丁戊各方合作投资成立农业专业合作联合社项目事宜,并由____(理事长姓名)方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资合作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本协议签署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社,合资合作社的中文名称为xx专业

  合作联合社(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各方已充分了解生产发展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共同创业。各方同意,以各方注册成立的__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乙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丙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丁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卯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即专业合作联合社___万元注册资本。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___%;乙方___%;丙方___%;丁方___%;卯方___%。作为共同投资人发起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 合资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

  合作社设立后,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___人,其中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为___,董事为___。合资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共___人,分别是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

  本协议签署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后,于___年___月___日完成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__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社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专业合作社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合作社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______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_____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______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

  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______方(理事长姓名)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合作社成立后,_______各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第九条 合资合作社协议签署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各自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合作社内部资料及相关信息通过任何的方式透露予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但向其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任何中介、顾问、咨询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披露或依法需要对外披露的除外。

  (二)、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专人递送、声誉良好的快递或者通过传真,发往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中列出的地址、传真号或联系人。

  (二)所列的地址和传真号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地震、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本协议签署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并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本协议签署各方商议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30天以上 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则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本协议其他签署方转让其剩余出资义务,或与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协定相应减少合资合作社注册资本, 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不同意受让该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逾期出资的一方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违约责任。

农村合作社范例篇2

  [关键词]人民公社;农业合作化;农业现代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的建议。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面对当今中国农业发展形势,反思1958—1985年存在于我国农村社会的人民公社发展的利弊得失,分析人民公社之兴起与农业合作化的关系,能够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农业组织合作道路提供许多借鉴。

  一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疾风暴雨般的推广方式,脱离生产力水平的实际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农民自愿的原则,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然而自1962年以后,和破灭的“大跃进”不同,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形式在农村稳定了下来,在20余年里对农村和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农村人民公社的兴起与存在的历史,反映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试图通过农业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工业化的历史选择,也表现出在十分贫困封闭的条件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目标的路径设计和制度安排。

  这种政策选择,首先依据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农业发展理论,这就是通过合作化,发展集体经济,帮助农民摆脱贫困,发展国家生产。如马克思深刻指出:只有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到大生产优越于小生产。恩格斯也曾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1](P498-P499)毛泽东根据中国农村的落后状况,早在《组织起来》一文中就说:在农民群众这方面,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贫困。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照列宁的话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农业合作化是与农业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工业化一方面是指社会整体工业化,即由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社会进入到以工业为主要经济部门并处于主导地位的工业社会;另一方面又必然包括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即用工业发展的成果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改造。由于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上,工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所以发展工业在当时获得了比发展农业更为重要的地位。而落后国家的特殊条件,使其缺少其他如对外扩张和殖民掠夺等工业资本原始积累的方式,只能由本国农业支持。所以必须使分散的小农合作化,通过行政能力,以农养工。同时,虽然农业的机械化必须依赖工业的发展,农业的合作制也必须由机械化来巩固,但在工业还未发展之时,单纯的农业合作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供比单户小农更有利的生产条件。

  二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中国在社会现实层面上展开了更为丰富和复杂的实践活动。人民公社的兴起就反映了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影响下,在各地农业生产建设如“兴修水利”工程如火如荼开展的过程中,自“上”(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的思路、构想)而“下”(基层群众积极营造的集体化氛围),农业合作化的需求被一步步放大,合作规模不断升级,最终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模式确定下来。当时即使不以人民公社之名,也会以其“实”尝试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人民公社兴起的动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以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作为制度保障,实现“工占农利”的工业资本原始积累。苏联曾通过集体农庄获得了大量工业化所需资金,并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占农利”成为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方式和来源。面对他国工业化建设的成就,面对国家贫困落后的现实与现代化目标之间的巨大差距,中共领导人认为: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这就需要“在生产环节建立一种政府能够有效控制的制度,以便既能囤积过剩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将农民稳定在土地之上,又能使之根据国家计划及时安排农业(首先是粮食)生产活动,以保证农产品供给与国家需求相符合”[2](P575)。人民公社作为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弥补了基层政权与合作社之间的矛盾,降低了国家收购农业剩余的难度,正如毛泽东所说,社并大了,头少了,好管,好纳入计划。实践证明,中国的“工占农利”,由于有了像人民公社这样完整的制度作保障,结合统购统销这种促成城乡物资流转的方式,不仅运作有效而且数量也是极其巨大的。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统购统销以剪刀差形式实现的积累额就由1957年的49.31亿元迅速上升到1958年的91亿元,增长1.86倍;在农业为国家提供的积累额中所占比重也由合作化期间的55%左右,骤然上升到68%。可以说,在当时中国从农村提取资源来实现工业化的背景下,国家成功地找到了一个有效降低国家与农民交易的成本、防止政权内部发生动荡的制度化的办法,人民公社制度作为与国家战略相对接的社会组织形态,成为中国实现工业化的社会基础[3]。当然,广大农村和农民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2.试图以农业合作化作为突破口,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原材料保障,为农业机械化提供经营前提;通过人民公社。创办农村工业,为农业生产服务。首先要以机械化大生产的合作化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满足国家和社会主义工业化日益增长的农作物需求。1955年毛泽东曾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即农业由使用畜力农具的小规模的经营跃进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的经营……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4](P181-182)。其次要以大规模经营的合作化农业,作为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前提,同时也为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产品提供消费市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一个最重要的部门——重工业,它的拖拉机的生产,它的其他农业机器的生产,它的化学肥料的生产,它的供农业使用的现代运输工具的生产,它的供农业使用的煤油和电力的生产等等,所有这些,只有在农业已经形成了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有使用的可能,或者才能大量地使用……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4](P181)

  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农业合作化被视作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不可或缺的保障和前提条件。农业合作化的规模不断升级,人们把它和工业化目标紧密联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业生产的自身状况和现实水平。人民公社兴起后,毛泽东认为:可以经过人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全国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农业工厂化。并且还认为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提高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是一致的: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但在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中,所有制的提高没有适合于生产力水平、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而更多地表现为“人为拔高生产关系”。

  人民公社兴起之后,如何通过这种组织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国家工业化?毛泽东提出:人民公社发展工业生产,以地方办为主,国家支持为辅,实行拖拉机社所有或大联社所有,使耕者有其机;各省各地都要建立一个农具研究所,集中一批科学技术人员、农村有经验的铁匠、木匠,试制新式农具等。各地具体实施了一系列先实现农业集体化再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工作步骤。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必须同农业生产密切结合,首先为发展农业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服务,同时为满足社员日常需要服务,又要为国家的大工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服务。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中国农村工业在相当艰难的环境中顽强生存且日益壮大,到1978年底,全国已有94.7%的人民公社和78.7%的生产大队办起了以工业为主的各类企业,总数达到152.4万个;社队企业总收入为431.4亿元,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29.7%。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公社和大队的积累。企业把积累的相当大一部分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购买农业机械,此外还把一部分钱用于支援穷队。1971—1974年上海市川沙县用于农业机械化的2500万元投资中,社队企业利润占87.5%[5]。

  20世纪70年代我国农村的生产条件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工业反哺农业的速度明显加快,国家为此投入的人财物力之大,动员社会力量之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之先进,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之完备,农业生产条件改变之显著,都是旧中国历届政府望尘莫及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空前的。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均有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长[6](P33)。1975年与1957年相比,农业总动力增加61倍,农业大型拖拉机增长22.5倍,联合收割机增加了6倍,机耕面积增加12倍,手扶拖拉机发展到59.9万台,化肥用量增加14倍,农用电量增加130倍。

  与旧农村相比,我国通过以人民公社为组织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促进了农村工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对农业投入工业物资;但另一方面,以如此高合作化水平的人民公社,为什么最终没有实现高度机械化程度的现代农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我国工业和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我国以农业合作化作为实现机械化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保障和前提,但它毕竟不能取代现代工业生产力、农业机械技术等自身的进步。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存在两难境地:合作化需要农业机械化的技术支持,但农业机械化又只能是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结果,而工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化提供原始积累。面对此循环,苏联和中国都是在合作化上打开缺口,从农业合作化开始,按照“农业合作化—社会主义工业化一农业机械化一进一步巩固农业合作化”的顺序发展。因而在农业合作化和机械化之间存在时间间隙,中间有一个工业化的过程。至于人民公社中的农村社队企业也一般是轻工业、商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服务业等,毕竟不同于现代化的大工业,缺乏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多数自给自足,水平低、规模小,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不足以实现农业机械化。所以,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需要工业化迅速发展,尽早给予合作化机械支持;中国的工业化在没有对合作化提供充足的机械化条件之前,合作化是不稳固的,有退回到小生产的可能。

  3.通过人民公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国家加大投入人财物力,进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统筹解决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响应党中央号召,出动数千万乃至上亿的劳动力,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向原有小规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关系提出了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人,重新考虑合作社的规模问题。可以说,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兴起的原因之一,即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为适应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大踏步地建设社会主义而迅速建立起来的[7]。在这种制度和投入的保障下,1966-1976年期间,国家对农林水气系统的基建保持在10%左右,其中64%用于水利建设[8]。农民对大片农田进行平整规划,兴修水利,工程配套,扩大高产稳产农田。1975年与1957年相比,农用排灌动力机械增加55倍,小型水电站从55座增加到68158座,机灌面积增加60%。这个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不但为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后来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此外,人民公社“在经济还十分窘迫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它并不是有人理解的完全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再分配,而事实上具有多样的实现手段和渠道,包括生产贷款、粮食返销、分配透支、社会救济、公益金补助等等,不仅有人人共享的保障形式,还有以救济贫弱为重点的扶贫制度,显示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6](P35)。如人民公社体制的存在保证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低成本运行。由于政府和集体经济的扶持,农民交纳极少的费用就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健要求,基本能够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的目标。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与人民公社时期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民公社的社会保障在农民收入很低的情况下对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这种社会保障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水平相联系,层次较低,无法满足广大农民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保障需求。

  从人民公社兴起的历史来看,它成为了农业合作化道路的具体组织形式,在其时代意义上是“为尽快完成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历史性跨越,为改变我国农村落后恶劣的生产条件而设计和存在的,这正是当时我国社会提出的‘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6](P29)。总之,在工业资本原始积累、农村工业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实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同时具有深刻的历史局限性。

  三

  目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不均衡的:一只脚已经迈进了现代工业社会,而另一只脚却还停留在小农经济社会(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确有相对先进的农业,但就全国的比例来说,还是很小一部分)。经过30年发展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成就巨大,功不可没,但很大范围内长期缺失“宜统则统”的集体经营部分,在实质上就是“农户小规模经营”。对生产力的提高仅仅局限于个体积极性方面,其他如科技进步、原材料改进、集约化生产和管理等规模效益无从体现。缺乏实力应对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风险,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和全球竞争的要求,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也影响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人民公社后时代需要充分总结经验教训,开创新的农业合作化道路。从农业发展的外部助力来看,国家须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我国工业经过长期发展,具备了“反哺”农业,对农业实行机械化改造的能力。而机械化的要求使合作制重新成为中国农业发展可选择的道路之一,且是符合农民整体利益和社会主义要求的道路。应以新的合作化道路提高土地收益、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从农业发展的内部因素来看,须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农业的产业整合;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他们积极的主体作用。在我国实现区域平衡之前,不同地区的农业合作化具体方案应适合当地生产力的水平,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巩固和提高。

  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最终为前进的时代所抛弃,但中国以农业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富强的孜孜追求,还远不会停止。而人民公社这一段特殊的历史,值得总结和反思。正是从此意义说来,一些学者指出:大公社体制跳出了土地改革之后小农经济的束缚,完成了对小农的改造,打破了自然村落限制下的乡土社会模式,推进了农村社会生活的现代化转型,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除了指出以人民公社形式实现的农业合作化具有历史局限性,大量的研究也表明,人民公社的一整套制度体系的设计与实现,打上了人们对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烙印,存在着多方面自身难以克服的顽疾。如以户籍、粮食垄断等为核心的城乡隔绝的政策,缺乏激励机制的、高度集中体制下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体制缺陷越来越严重地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并最终导致了自身的解体。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全盘否定人民公社对农业合作化昭示的宝贵经验和遗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3]王立胜。人民工业化运动与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J]。中共党史研究,2007,(3)。

  [4]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5]王玉玲。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与农村工业化[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2)。

  [6]辛逸。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3)。

农村合作社范例篇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将农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内容。农村合作社是现阶段组织农民生产、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的最好途径。农村合作社不仅能顺利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同时为农民提供了更加优质与精细化的服务,是农业经济大发展,农村经济全面腾飞的必然选择。阐述农村合作社建设对农业经济大发展的优势,并探索出推动农村合作社建设的可行性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合作社;农业经济;大发展;优势;策略

  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建国初期的,到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再到如今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洋溢着朝气蓬勃,但又隐藏着危机与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低级的农业合作组织逐渐被更高级的其他形式所取代,现阶段,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应运而生为农业经济的发展腾飞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也彰显着必然性[1]。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其在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农村稳定以及腾飞农村经济等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1农村合作社之于农业经济大发展的优势

  1.1合作社具有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天然优势

  农村合作社为了农村、服务农村的特点使其成为农民喜闻乐见一种经济发展组织形式,它获得农民认可,极大调动农民经营生产的积极性,迎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发展规律,能真正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2]。农村合作社是基于农村特色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种天然独特的资源优势奠定了农村经济大发展的基础,且给予合作社农民更多的自由话语权,在无形中提升了农村经济的活跃度,改善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

  1.2推动了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增高

  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促使了农业生产、经营、加工与销售的一体化,实现了产、加、销的有机链接。这不仅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资源整合与利益互补,也能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的深层次问题,循序渐进地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1.3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推动经济发展

  合作社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力载体,其为农产品质量保驾护航。建立农村合作社可将农村闲散农户集结起来进行统一组织生产,统一的经营生产标准、统一的经营操作流程、统一标准的农资供应,为打造农村优质品牌,推动农村绿色生产,确保农产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极大提升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3]。近年来,随着农村合作社的广泛普及,农产品具有越来越高的市场竞争力,这对农村经济大发展无疑具有推动作用。

  1.4实现农民稳定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农村合作社的建立有效解决了农村部分分散农户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问题,这也是推动农业增产增收,实现农民稳定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村合作社中的购销大户具有较强的市场敏锐性和稳定宽广的供销渠道,便于引导合作社农民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改善经营策略,秉承“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生产原则,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农民的稳定收入是农村经济大发展的重要标志,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社后,人均收入将实现大幅增长。

  2建设农村合作社,推动农业经济大发展的策略

  2.1加大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

  融资难是目前农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面临的棘手问题,纵然合作社具有发展农村经济的独特优势,但缺乏资金保障的农村合作社将失去生命力。鉴于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可做到以下几点:政府可基于合作社发展建立专项基金,这些专项基金将有力推动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定期进行财政拨款以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或在贷款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对于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与申请资金支持应适当放宽条件,给予倾斜,为其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资金扶持相关制度。如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贷款条件与贷款手续办理适当放松,如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担保制度。

  2.2强化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管理

  农村合作社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党和国家强有力的领导。因此,农村合作社发展应高度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建议,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和指引下实现健康、和谐与稳定发展。首先,各农村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况建立合作社。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任务,并及时解决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推动合作社工作有序进行。其次,应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管理,高效处理合作管理问题。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行政管理机构作用,为合作社发展给予引导与支持;要强化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力量规范组织管理,实现优质发展。最后,强化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全面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

  2.3农村合作社应多途径强化自身建设

  国家的领导、政策的支持是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外在因素,要想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单靠外力是不行的。因此,农村合作社应多途径强化自身建设,为农村经济腾飞贡献力量。主要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合作社人员队伍。人才是支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合作社的管理层面,还是生产经营、实践操作层面,都需要具有娴熟工作经验与高超工作技能人才来支撑。特别是管理层面,专业管理知识、实践管理技能及综合文化素质必可不缺。因此,要全面提升合作社人员综合素质。第二,合作社应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不断拓展经营与服务领域,以优质的管理与服务占领市场,推动农业经济发展。

  2.4基于农村发展实况兴办多类型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类型繁多,一切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社类型都可拿来使用。不同省份、不同地域的农村应不拘泥于单一合作社建设,要善于基于自身发展实况兴办多类型合作社。首先,可建立综合合作社。其次,可建立专业合作社,如购买供应合作社、营销合作社、供销服务合作社是其主要类型,多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为农村经济专业化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最后,可以建立服务性合作社。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主要有信贷合作社、医疗保险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等,可有效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十分必要。

  3结语

  农村合作社基于农业经济大发展具有巨大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优势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建设好、发展好、利用好农村合作社,将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农业经济大发展。建设农村合作社符合当下农村经济发展规律,迎合了农民的主观诉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将来势必会以崭新的姿态引领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整体生活水平。

  [1]秦愚。中国农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化发展道路的反思[J]。农业经济问题,2013(6):19-29,110.

  [2]徐庆,张乐乐。新中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两条路线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2):15-17.

农村合作社范例篇4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信用社,重构

  “

  2000年8月至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江苏省进行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农村信用社统一为县级法人单位、成立省级联社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这种“上规模、上档次”的改革即使在江苏是成功的,但其在全国能够推广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种改革只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而我国目前如江苏之发达的省份毕竟是少数,所以这种改革不足以解决当前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农村信用社不仅不能“上规模、上档次”,而且应该“降格”,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等方面存在的“农转非”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务院在《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昭示着农民对合作金融的客观需求

  农村分散的社区结构和小农经济格局客观上要求农民们在对抗大资本的艰苦历程中要团结起来,事实上,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合作社都是弱势群体对抗大资本的“自救性组织”,因此,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党、政治家和理论家无不把合作社当作为人民谋幸福的重要工具。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在宣讲“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时指出:“合作社是由许多工人联合起来组织的。工人所需要的衣服饮食,如果要向商人间接买来,商人便从中取利,赚很多的钱,工人所得的物品一定是要费很多的钱。工人因为想用贱价去买得好物品,所以他们便自行凑合,开一间店子,店子内所卖的货物都是工人所需要的。所以工人常年需要货物,都是向自己所开的店子内去买,供给便利,价格又便宜。到了每年年底,店中所得的盈利,便依顾主消费的多少分派利息。这种店子分利,因为是根据于顾主消费的比例,所以就叫做消费合作社。现在英国许多银行和生产的工厂,都是由这种消费合作社去办理。”晏阳初、梁漱冥等理论家则把孙先生的这种思想引向了农村,他们分别在河北和山东创办了中国最早的农村合作社,虽然他们的试验后来因战争原因而被迫终止,但是他们的行动为当时试验地的农民谋得了一定的福利,这是毫无疑问的。

  中国共产党使得农民翻身解放的标志性制度建设之一是,继承孙中山先生的“合作社思想”,于建国之初就在中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信用社、供销社和生产合作社等农民“自己当家作主”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试办农村信用社的方针和任务。此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纷纷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之初,大多采用“农民入股、民主管理”的模式,农民们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自己当家作主”的感觉。1954年2月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首次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发展信用合作社的方针、步骤和具体计划。同年4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积极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推波助澜。从此,农村信用合作社走上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应该承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为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顺利完成和农村战后经济恢复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195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稀里糊涂”地接受了农业银行的领导,农民们开始感觉到自己的信用社已经是“公家”的了。虽然直到196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天津召开的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上仍然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是“贫下中农管理;职工不脱产,走亦工亦农的道路。”但在此后的“一大二公”和“人民公社化”的滚滚潮流中,农民们为了“革命无不胜”不得不自觉地“加强纪律性”,并慢慢理解了“民主管理”需要以“集中”为前提的深刻“革命”内涵,而信用社也在农民的“觉悟”中加快了“农转非”的步伐,先是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纳入了银行部门的“统一计划”,信用社的“班子”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后是信用社的职工跳了“农门”,领导有了“行政级别”,员工有了“商品粮户口”,农民们怎么看信用社也不象是自己的了。到1979年,党为农民们当初的“二元钱”股金“落实政策”时,农民的感觉已不是惊喜,而是惊愕!

  平心而论,从1969年农村信用社全面“异化”到1979年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十年中,虽然农村信用社和农民有了一定的“感情隔膜”,但“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办社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为当时的“农业学大寨”和“农业机械化”作出了“贡献”。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中央于1993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之后,农村信用社也加快了“与市场接轨”的步伐,农民和信用社的关系已不仅是“感情问题”了。

  在“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的农村信用社一下子转变成“经济人”,他们的业务操作变得越来越“理性”了,他们感到和分散的小农们打交道的交易成本太高,于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办社方针被“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发展战略”所代替——信用社变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了。以1993年为例,当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差额高达1153.4亿元,其中农户存款3756.2亿元,而农户得到的贷款仅有880.6亿元。人民银行合作司司长张功平同志于2002年初在介绍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时表示:“截至2001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72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各项贷款余额1197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 款总额的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4417亿元,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77%。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我国农村联系农民的重要金融纽带和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但仔细研究张司长这“鼓舞人心”的话语后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这个“支农”主力军把他的63.1% (1-4417÷11971=63.1%)的贷款放在了“非农部门”,而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对农业部门的贷款仅有1319亿元[(4417÷77%)×23%=1319]。温铁军博士的最近研究则表明:“1985年以前农户贷款中绝大部分来自农业银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后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而1995-1999年下降为低于25%。”从各方面资料综合来看,农村无疑已成为资金的净流出部门,而农村信用社对此“功不可没”。

  农民们不能不感到农行和信用社是靠不住了。于是,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17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放总额的63.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但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否定了农民们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的“二次创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

  然而,我们从农民们的“二次创业”中至少得到两方面的启示,它一方面说明了农村信用社已经“异化”为不被农民所信任的“虚假”合作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它又昭示着农民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的客观需求!

  资金稀缺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

  在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的“离农”倾向越来越严重、农民的合作金融“二次创业”又被否定的情况下,农民们的理性替代行为只能是“大力发展”民间借贷了,其结果是当今农村高利贷盛行,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恶化。

  当然,把农村信贷环境恶化完全归咎于农村信用社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造成当前农村资金稀缺的原因至少有四个方面。其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向大中城市转移,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服务网点大幅度减少。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全国已经削减1万多个银行分理处和其他营业网点,被削减的主要是各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的营业机构。其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新的信贷授权制度,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信贷权限缩小,且各商业银行都强调四个百:两个百分之百(贷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和利息收回百分之百)两个百分之九十八(本金收回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资金收回率百分之九十八),客观上造成了农村信贷投放力度减弱。有关研究表明,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占其借款总额的比重从1985年以前的约40%下降到了1999年的24.4%。其三,邮政储蓄部门只存不贷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上存也是造成农村资金向城市大量转移的直接原因,据邮政储汇局统计,全国邮政储蓄额2000年增加761亿元,2001年增加额超过1000亿元,其中75%来源于县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机构(直接来自农村地区的占34%)。自1997年以来,仅广西梧州地区的四大国有银行即资金上存6.7亿元(2001年11月末余额数),全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上存额可以想见。其四,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孤军奋战的“支农”力量,在现有体制下其“支农”决心和能力都很有限。

  面对商业银行的日趋“商业化”和信用合作社的“不合作”,农民们无可奈何地把他们的借贷希望寄托于民间借贷,图一是根据温铁军博士的研究结果绘制的趋势曲线,该图清楚

  地表明,自1995年以来,农户的约七成借款来源于民间借贷,而且这个比重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它从反面证明了农村资金的稀缺和金融机构“支农”效率的低下。更为严重的是,伴随着农村资金供给的紧张,高利贷大量发生。以下是根据温铁军领导的课题组对全国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落的调查资料整理所得的农户民间借贷利率分布表,表一表明月息1.5分以上的农户高利率民间借款占63.6%;容易计算,农户民间借款的平均利率为2.423分/月(平均利率=∑xf),即无论是从频率分布还是从均值的角度来看,高利贷现象已经在农村普遍存在。而1999年有关部门对固定农户观察点的跟踪调查则表明,农户生活性借款的比重已经达到了45.93%,高于生产性借款1.68个百分点,这说明许多农民已经借款度日了,这不能不使人联想起解放前的“黄世仁”对“杨白劳”的高利盘剥。

  我们可以根据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当前农村经济形势作一个简单分析,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表达式为:

  Y=A•Lα•Kβ

  其中Y表示产出量,L表示劳动投入量,K表示资金投入量,α表示劳动力产出弹性,β表示资金产出弹性,A表示科学技术进步效果。对我国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在小农经济格局未改观之前,科技进步对劳动力和资金投入的替代是缓慢的,我们可以假定A为不变因素;而我国农村劳动力供给是过剩的,即L是不受制约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α、β在一定时期内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常数,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农村当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取决于农村资金供给的增长。遗憾的是,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恰恰出在资金供给上,看到这一点,我们对农村基层干部抱怨:“(农业发展)思路是新的,口号是响的,任务是硬的,资金是‘软’的。”就不难理解了!

  农户民间借贷利率分布表(表一)

  月利率(分/月) 组中值(分/月)x 比重(%)f xf

  0——1.5 0.75 36.4 0.273

  1.5——2.0 1.75 20.5 0.359

  2.0——4.0 3.00 18.2 0.546

  4.0以上 5.00 24.9 1.245

  合计 —— 100 2.423

  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国务院在《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很明显,中央的意图是要在农村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三种金融并存的金融服务体系,并用政策性金融带动商业性和互助性金融。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发展银行将逐步由粮、棉收购企业“跟班”的角色转变为农业开发性银行,担负起国家金融支农的职责;无论何时何地,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逐利本性是不会改变的,也不能改变的,只要国家政策引导得当,使之“有利可图”,他们自然会增添对农村市场的兴趣;难题在于如何“建立和完善” 互助性“合作金融”这个“基础”,笔者认为,夯实这个基础的办法只能从“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着手,“另起炉灶”或“消灭”、“升格”农村信用社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是不可取的,“改造”的办法就是“降格”农村信用社——管理“降格”、规模“降格”、业务“降格”。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问题,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应该承认这是个问题,但笔者认为它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背离了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况且,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一时难以到位,因此“理论家”们在这个问题上作过多的“理论”争执于事无补。合作经济组织自17世纪在欧洲兴起以后,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愿、互助、民主和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等国际公认的组织原则。这些原则表现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上就是“自治、自主、民主”,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把农村信用社建成“一种以乡镇为依托建立起来的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区性、合作性”精神,试想如果社员能够自由翻看信用社的帐本、参与信用社的决策、决定信用社主任的任免和员工的待遇,那么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的发生率还会高吗?在外部管理上,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充分尊重信用社的“自主性和民主性”,再不能把信用社办成政府或银行的附庸,人民银行对信用社要加强金融监管、弱化行业管理,不能象过去那样以金融监管为名行行业管理之实,而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日常活动则不要干预。若能如此,即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虚置问题暂时得不到解决,农村信用社的“社区性、合作性”也能得到很大程度的体现,即只要把农村信用社由“官办”降格为“民办”,信用社就一定会更象一个“合作社”!

  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模大小这个问题上,目前有三种看法。一种意见是,农村信用社统一升格为县级法人单位,以增强信用社的实力、提高规模效益,以此作为信用社摆脱困境的突破口;这种意见即使是正确的,如前所言,它也只能适用于象江苏、广东这样的农村工业化程度很高的发达地区。另一种意见是,把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商业化,任其自生自灭,而以村为单位重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种另起炉灶的想法理由是,“小规模”便于体现“社区性”、“参与性”和“合作性”;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村委会70万个, 农村住户21455.74万户,平均每村306.5户;全国农村从业人员为56085.58万人,平均每村801人,在山区和西部地区村均户(人)数会远低于全国平均数。统计数据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这种规模已经小到了合作金融组织难以发挥作用的程度了,况且,既然是“金融组织”就必须对其进行监管,如此分散的小规模“金融组织”遍地开花,人民银行岂不累死?因此这种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还有一种意见是,维持现有的一乡(镇)一社的格局不变;根据民政部的统计公报,全国农村现有镇政府(不包括城关镇) 16124个,占全部乡镇个数的37.4%,每个镇镇区平均占地面积为2.42平方公里;即我国60%以上的基层政权是乡政府,这些乡政府的管辖面积远大于镇政府的管辖面积,一般来说,东部地区的乡政府管辖面积有几十平方公里,西部地区的乡政府管辖面积则有上百平方公里、甚至几百平方公里,即使农村信用社在制度上已经转变为真正的“合作社”,要农民行程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去参与信用社民主管理恐怕很难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民主管理难免流于形式。根据上面三种情况的分析结果,笔者建议将农村信用社恢复到1992年以前的规模和布局。1992年农村实行撤区并乡,每三个左右原来的“小乡”(现在基层干部称原来的“小乡”为“工作片”,以下简称片)归并为一个“大乡”,相应地几个片的信用社归并为一个乡社,各片社则成为乡社的分社或直属营业点。显然,采用一片一社的格局,规模比较适中,既能体现“社区性”,又便于“民主管理”;而且,各片社的机构、人员、营业场地业已存在,有些地方至今仍采用“乡社一级法人、分社分帐管理”的模式,在财务上也便于“分家”,所以,把“一乡一社”“降格”为“一片一社”的难度不大。

  在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问题上,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是,农村信用社要拓宽业务范围、发展中间业务和其他业务,建立联行清算,通过这种办法来吸引客户,提高效益,以便把农村信用社“搞活”。笔者认为,持这种意见的人对“合作金融”的性质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一种“会员制”,“会员”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目的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其服务对象也主要集中在“会员”范围之内。合作金融的终极目标在于利用团体合作的方式,解决其单个“会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简单地说,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弱势群体的互助、自救性组织。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任务不是要去和商业银行竞争,它应面对分散的“小农”,最大限度地实现“小农”群体内部资金余缺的有效调剂,并和农业发展银行充分合作,充当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服务农民的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所以,“一存一贷”、农发行的农村业务就是农村信用社的中心工作,也就是它的市场定位。为农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应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去承担。农村信用社不必为自己不是“银行”而感到难过,相反,它应该尽可能地把它现有的“银行业务”“降格”为“合作社”业务!

  为了把农村信用社“降格”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应该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在法律上把合作金融和商业银行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有了《商业银行法》的保护,合作金融也应当像商业银行一样拥有独立的法律保障,要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制度、机制和运作方法。其次,农村信用社现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类似的历史原因和体制性因素,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由国家成立托管机构、将其不良资产剥离,农村信用社也应享受同等待遇,这不仅是为了体现公平,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农村信用社重组、改造、规范和轻装前进,或者说这是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的一个重要前提。最后,还必须特别强调指出,“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办法不是鞭策农村信用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而是要在法律上把它界定为非盈利组织;信用社由于规模小,必然经营成本高,现在信用社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加上管理费用,每一百元就要支付2.95元,比商业银行高出1.5至2.2个百分点。政府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50%,这显然不是“支农”,而是“坑农”了。在美国这样极端发达的国家,农民已经由过去的“小农”变成今天的“地主”了,但《联邦信用社法案》仍然把他们的农村信用社定为非盈利组织,免缴营业税。我们发展中国家就更没有理由不“参照执行”。而且,加入WTO后,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财政政策倾斜——“间接”支农比“直接”财政补贴更容易为贸易国所接受,更何况我们长期以来的“支农补贴”大量沉淀于流通领域,农民并未真正得到多少实惠!

  笔者坚信,“降格”农村信用社即使不是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最佳选择,起码也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参考文献

  ①温铁军 《我国农村普遍发生高利贷的问题、情况与政策建议》 中国乡村网 2002年3月22日

  ②戴根有 《关于农村金融体制的几个问题》 金融时报 2001年11月17日

  ③徐诺金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及农信社的改革方向》 金融时报 2002年1月21日

  ④民政部 《2001年民政事业统计公报》

农村合作社范例篇5

  发端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化思想经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探索从空想变为科学,进而成为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合作社实践。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社实践和理论资源,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积极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

  社会主义;合作社;新农村建设

  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把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载体。联系社会主义合作运动的实践,分析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及其实践轨迹

  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的创立是由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完成的。但其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16—19世纪初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比如欧文就曾经在美国兴办过“新和谐公社”。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合作社已经开始在欧洲各国普遍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思想。概括地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理论与他们对于未来社会共同体的构建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理论中的“合作社”具有三重功效:一是具有向未来社会“过渡”的革命意义。他们设想,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必须从封建地主和富农手中夺取土地,然后将其变成社会财产,必须由无产阶级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把农民吸引到革命方面来,同时,促使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实现转变。恩格斯曾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2]二是作为发展经济的一种社会化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谈到合作运动时说:“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3]三是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即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的一种有效经济形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4]

  应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理论,是立足于经济高度发达的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而提出来的。而将这种理论率先发展为一种深刻的实践的是“十月革命”胜利后诞生的苏维埃俄国(即后来的苏联)。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集中反映列宁合作社理论的是他所口授的《论合作社》一文。《论合作社》一文,总结了十月革命以来,特别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发展消费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完整地提出了关于通过合作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思想。第一,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行合作社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二,合作社体现了私人利益和国家检查监督、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结合;第三,合作社是小生产者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好形式;第四,在苏维埃制度下,合作社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度一致性;第五,把对农民的文化工作与全面实现合作化联系起来。同时,列宁也认识到在现实俄国经济、文化等落后情况下,“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这就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5]列宁的合作社理论立足于苏维埃俄国的实际,在俄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但是,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他领导的农业集体化,在全面集体化实现后,使从1920年开始实施的新经济政策就完全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去实现小农经济的完全替代。这必然表现为农业集体化不经过合作化的初级形式而直接使个体农民转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里的集体农民,这就必然使农业集体化没有真正实行自愿原则,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全盘集体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斯大林的集体农庄制对后来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了直接、巨大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始终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导者,并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农业合作化理论提出于土地革命时期,从那以后,党在农村一直把合作社当作在经济上组织农民的最重要形式和主要政策。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52年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已完成任务后,如何把几亿农民引上集体化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关乎中国革命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应该说,和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坚持了从中国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通过农业合作化逐步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在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方面,提出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多方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一是把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反对强迫命令;三是加强党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领导,正确把握在合作化时期的农村阶级政策。但是,由于对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完成的,这就难免使得后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这样那样的失误和偏差。1955年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高潮”中产生的高级社在1958年被合并组成“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大办”的运动。在此,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合作社实践也就彻底偏离了它的正确发展轨道。运动很快就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问题。化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引起了灾难性的后果。农业、农村、农民受到严重的伤害。“优越性”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怀疑。形势迫使国家在原来的政策基础上后退。后来,经过调整,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一体制成为中国农村一直沿袭到“”结束以后的基本经济制度。

  1980年以后,随着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政社分设任务的完成,就成为历史。以这场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为开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发生重大变革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起来。它们以个体的农民为主体,以利益为纽带,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开展生产、经营、分配、管理为重点的互助活动。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领域内两大矛盾运动的产物。一是在市场流通领域小农户与大市场衔接的矛盾;二是生产生活发展与实现农村共同富裕要求的矛盾。立足于这两类矛盾,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上以两类形式而发展。第一,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市场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快速发展。这种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员的利益共同体,它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基本按照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收益返还的合作制原则建立,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第二,就是在生产领域内以农民土地或身份入股,因地制宜,立足于农村社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勃兴。这在目前一些推进城乡一体化,通过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地区比较典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深刻实践以及与国际合作运动的频繁经验交流和学术理论界的积极探讨为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的继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思想和元素。

  二、社会主义两种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社的本质分析

  可见,无论是在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合作社的发展与社会主义自身发展,特别是与落后国家基础之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的发展紧密相关。合作社的运动目标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一致性。但在不同的体制环境中有着不同的发展命运。

  (一)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合作社从社会主义合作运动的历史与理论轨迹来看,在农村,合作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组织与两类主体密切关联,一是作为国家权力延伸的乡村组织。二是农民所代表的农户。合作社不是一个抽象的符号,从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合作社的组成成员来看,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社员组成的,主要是农民。那么,合作社的废立兴衰就与两个利益主体密切相关,一个是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一个是与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联。正是因为存在着与这两类利益主体的利益相关性,所以合作社自身的发展伴随着这两类主体在利益上的不断的博弈。显然,当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与农户个体权利通过合作社作为中介而相联系并相遇时,合作社本身的发展就是机遇与风险并存,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有可能对合作社社员个人权利起着保护作用,也有可能对合作社社员的个人权利造成侵蚀。而合作社社员的权利能否得到维护关键是看合作社自身是在行政权力的翅膀下还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独立运动。合作社社员权利要得到维护关键是要把合作社的发展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具体来说,合作社有两种运动方式是:一种是国有化方式,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属物或政社合一,斯大林时代的集体农庄和中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出现的高级社(成为后来的基础)是典型代表;一种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前提,按照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收益返还的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社。这一种在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初期和市场经济国家存在。

  (二)社会主义两种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社的本质分析从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史来看,到目前,社会主义已经历了两种经济体制,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始终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其显著特点是,国家产业发展的重点是通过国家计划主导来实现的,这是其一;第二,国家对资源的配置采用的是计划手段,而非市场手段;第三,由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国有化和行政化色彩浓厚,所以,合作社之外并不存在一个比较发达的市场体系。国家的角色定位导致的后果是:首先,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要服从国家的意志,并凭借对资源配置的权力来服务于这种战略;其次,国家与农民在力量和信息上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最后,农民在是否入社和退社权利的选择上没有自由。因为人的权利已经成了行政权力的附属品。特别是在新中国历史上,当“合作社”进入到“”这个阶段之后,“”之外不存在一个可供农民选择参加的合作性质的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作社”必定要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属物。就历史来看,无论是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消费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实践,还是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践,尽管,都在当时表现出较强的制度性优势;尽管,都是作为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步骤,但由于后来都沿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方向运动,都是把合作社作为一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手段,所以最终结果是:合作社承担了实现农村公有化的理想角色,合作社与公社一体化。从理论上讲,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才能实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才能坚持合作制的首要原则:自愿性。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和我国农村的改革实践可以证明这一点。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合作社的原则不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调节资源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产权清晰的现代市场活动主体,蕴涵着平等、自由、竞争的契约性关系。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是“社员利益共同体”。合作社这种“社员利益共同体”作为一种市场活动的主体,既存在着与国家、企业、农户等主体的外部性契约关系,也存在着合作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内部性契约关系。合作社内部基于自愿性的契约关系从本质上更要求订立契约的双方具有独立人格和平等的缔约地位。要实现这种缔约平等地位,只有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实现。最关键的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发展格局,在多种经济成分主体并存和多个独立经济主体并存的情况下,社员就有选择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有参加这种社和那种社的自由。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法完全实现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可见,在“国家—合作社—农民”这一组关系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国家—合作社”这样一种强制性的外部利益关联。由于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直接配置资源,所以,合作社有国有化的倾向和国家权力侵蚀的危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合作社—社员(农民)”这样一种客观性的内部利益关联。国家由于不再扮演经济的直接经营者角色,实行政社分开,所以合作社不再有来自国家权力的直接侵蚀。

  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合作化———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及其实践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论是在本世纪初作为党和国家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战略部署,还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作为补齐农业农村短板的路径选择,在解决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问题上绝不是仅仅满足于一些细枝末节的修修补补,必定有一个超越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路径来实现跨越,这是关键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要“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6];再结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于农民基本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实际保障作用,显然,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应该走两条道路,一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一是中国特色农业合作化道路。前一条道路主要解决的是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后一条道路主要解决的是共同富裕即发展成果共享的问题。两条道路相互交织,密不可分。对于两者道路的结合和实现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已经实践检验的非常有效的组织形式。所以,我国在走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同时,应该坚持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壮大乡村一级的集体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再次回归到中国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老路上去,而是一种经过“否定之否定”后的超越。

  (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走合作化道路的必要性“三农”问题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弱者”的问题。中国的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它是综合力量相对落后的地区,这是长期城乡二元对立的结果;中国的农业相对于国民经济领域中其他产业来说,它又是弱势产业,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中经济体制未能进一步深化改革,农业生产水平停滞不前的现实表象;中国的农民相对于中国社会中其他多数社会群体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又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在不偏离共同富裕这个目标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整个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弱者”转化为“非弱者”的途径就是“弱者的联合”。具体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农村、农业、农民的“联合”分别表述为:通过改善农村地区的交通和通讯信息条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打破城乡之间、乡村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往壁垒,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和有效聚集;逐步增进农民居住区的社区功能,创造条件让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探索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自由、自愿和多样的流转制度,让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土地集约化、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同一农业产业跨地区的联合,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的现代农业产业公司;把个体的农民通过自愿联合组织到多种经济合作组织中,使个体农民(农户)在经济交易中享受更多的利益成果,提高其谈判地位;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内外生产实践经验,立足于当前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种经济产权形式的实际情况,在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标情况下,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合作化之路是一种很好的路径选择。

  (二)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走合作化道路的可行性当前,在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在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目前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健康发展和党的坚强领导以及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施行为我国积极推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存在着积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体制、经验等优势。1、“”的制度遗产。张乐天在《告别理想———制度研究》一书中谈到了解体后土地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党政权力的问题,政府与农村集体企业的发展,政府与农业的经营,村民自治等问题。他写到“改革开放是公社向村落传统的再次倒退,浙北农村发展起始于对公社制度的否定。但是,倒退是有限的,农村绝对没有退回到传统的村落中;否定是局部的,公社的很多东西融入到新的体制中,并给农村的发展打上了自己的印记。”[7]那些“融入到新的体制中的很多东西”主要是指土地、农民、农业、党政权力、农村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等相互之间关系的继承和发展。具体来说,今天看来,制度尽管已经被历史证明了它有着很大的超越实际的历史局限性,但它对于中国农村超越传统村落的循环,为中国农村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高潮提供了制度性的贡献。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80年代初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最显著的效果就是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同时对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明显后果是:第一,“包产到户”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流,标志着中国农业完成了由集体经济制度到农民在“承包”土地上建立的家庭农场制度的过渡,为农村各类经济实体发展提供了可能的产权前提,农民拥有了基于土地的家庭财产权利。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使农户(家庭农场)成为农村中可进行商品交易的独立的经济主体。“通过联产承包制而使农户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个生产关系环节,从而使农户成为市场活动主体所产生的最重要经济效应,就是在集体与农户及农户与农户之间形成了明晰的经济利益边界。这种经济利益边界的明晰化,构成了联产承包后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的基本原因”;[8]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的后果,那就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使农村多了一个经济发展的主体,并为农村其他经济发展主体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制度示范效应;其经过一定发展阶段后积累的经验为农村发展股份制农业合作企业、为农业发展的工业化指明了方向。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合作组织,就是经济理性精神成熟的自由个体在竞争中为求生存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现代化的合作经济只有在现代契约性社会取代传统依附性社会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9]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既催生了具有独立人格(含法人人格)的契约主体的存在,又形成了独立主体间的契约性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合作社合作者之间由行政命令行为下的非自愿合作到基于平等缔约地位的多方自愿合作提供了体制保障。4、实践基础优势。我们有合作化运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化的深刻实践;就国内形势来说,正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阶段。国家在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等支农、惠农方面做出了重大举措,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相当一批懂文化、懂管理、有技术、懂市场的建设人才涌现出来;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作为举办和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在探索农村合作化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创造了以农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模式,为今后党和政府对于农村合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为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当前,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合作化道路,除了制度和体制条件具备以及实践基础优势外,还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和社会基础。比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并实施;通过多年的基层民主实践和经济发展,农民特别是新一代青年农民提高了自己的交往能力,拓展了交往的空间,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增强,农村农民中蕴藏着公民社会的萌芽。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自身经过人民群众实践和理论工作者的努力已经发展为一项成熟的理论体系,其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结语

  厘清社会主义合作社的实践历程和理论线索,深刻把握合作社的本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合作化之路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新的伟大的工程,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教条的原则。同样,在新的时期,如何继承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历史资源,如何借鉴国际合作化的合理思想,如何对中国农村现有的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创新,这都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来进行。在现有的文章当中,没有提供什么模式,也不应该提供什么模式。想象的空间提供给读者,提供给实践者。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5-60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60.

  [5]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64.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6-01-28(10)。

  [7]张乐天。告别理想———制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85.

  [8]魏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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